109年度勞專調字第29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尚瑞強
被 告 宮保王食品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
被告為私法人,其營業所、公司所在地位於臺北市南港區
等情,有被告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1紙在卷
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