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勞專調字第75號
聲 請 人 林秀姿
相 對 人 紅耀食品有限公司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提出勞動調解
聲請狀及
其所附證據之
繕本或影本共3份,逾期未提出,即
駁回聲請人之
聲請。
理 由
一、
按聲請勞動調解,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
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6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相類規定。又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
惟未提出聲請狀及其所附證據之繕本或影本,與
上開規定不合,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