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勞小字第106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諾亞方舟傳播有限公司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2月16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辯論終結後,因原告變更
訴之聲明,並提出請求金額計算表(見本院卷第55頁),認有再開辯論以使
被告表示意見之必要,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