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勞小字第125號
原 告 俞鳳儀
被 告 艾密斯無線創新科技有限公司
負 責 人 張李誌誠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
被告住所、
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俞鳳儀依
兩造間勞動契約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然被告艾密斯無線創新科技有限公司之所在地在高雄市仁武區,有民事
起訴狀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等件在卷
可稽,另
觀諸原告起訴之事實及所提之證據,其勞務提供地係在新北市八里區,均
非在本院轄區;又原告復未舉證兩造間有
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存在,是依
首揭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