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19號
原 告 俞淑貞
被 告 帥客大旅社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秋子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原告之訴駁回。
二、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
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前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寄存原告書狀
所載住所地所屬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
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經1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原告逾期
迄
今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
可稽,其訴自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