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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小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19號 原   告 俞淑貞 被   告 帥客大旅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子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 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 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勞動事件法施行前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未據 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寄存原告書狀 所載住所地所屬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新海派出所, 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經1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原告逾期 今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其訴自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郭書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