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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小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秉瑄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傑報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欽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年3月24日公示送達當日生效,有本院公示送達裁定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19頁)。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依前揭說明,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