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勞小字第20號
被 告 和諧國際物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蔡佳
臻間因本院109年度勞小字第20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因本院第一審判決就被上訴人請求判命上訴人給付新台幣14,722元,是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14,72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