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勞小字第30號
原 告 王素卿
被 告 唐屋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
正本主文應更正增列第五項為「原告其餘
假執行之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