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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小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唐屋科技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志宏
訴訟代理人
劉克玲
上列
上訴
人因與被
上訴人
王素卿間109年度勞小字第30號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