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勞小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網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6日109年度勞小字第58號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
元。
理 由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梁湧昇間因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
惟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用,查
本件給付工資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 項等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千5百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定相當
期間命上訴人補繳第二審裁判費如
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
駁回其上訴。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