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勞小字第70號
原 告 李梅蘭
被 告 勁辰科技有限公司
被 告 池上飯包有限公司
被 告 百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峰
被 告 集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照禎
被 告 悟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照禎
被 告 順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峰
被 告 天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菁曼
被 告 詹鍊城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9年度勞補字第139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等,該裁定已於民國109年5月29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