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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小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7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84號
原      告  劉宏宇 
被      告  才文教有限公司附設臺北市私立中拓文理短期補
            習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鍾尚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