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勞簡字第156號
原 告 劉芳妤
被 告 胖都督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0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此裁定於同月17日送達原告
起訴狀記載之送達地址,因「遷移新址不明」而遭退回,本院
復於同年月21日
公示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本院公示送達證書各1紙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等存卷
足憑,
揆諸上開說明,所為起訴顯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