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勞簡字第163號
被 告 和昌商旅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張慧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439元(55,467元+27,972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