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勞簡字第19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普詮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國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 二 人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陳婉玲間因109年度勞簡字第195號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6,294元(40,074元+【208,628元-192,40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