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勞簡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吳震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
上訴人台灣勞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9年12月18日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1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800元,
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上訴人應先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600元,尚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600元,逾期即
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