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勞簡專調字第49號
聲 請 人 飛越國際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玲麗
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NURFAIDAH間
損害賠償等事件,
聲請人於勞動調解程序中提起
反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聲請調解,又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而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65,526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另請聲請人於文到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附件:
請確認反訴
訴之聲明請求相對人給付金額之對象是否僅為聲請人陳玲麗?如是,請確認反訴是否以陳玲麗為原告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