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勞簡專調字第84號
聲 請 人 廖志忠
相 對 人 郁利德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奕澄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該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此
乃聲請勞動調解必需具備之程式。
二、
經查:
本件勞動調解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9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7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
可稽(見本院卷第33、35頁),聲請人
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等資料
可憑。
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