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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顏欣怡       劉皓妮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前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一、原告顏欣怡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新臺幣(下同)14萬5538   元,是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萬55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55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爭徵   裁判費三分之二,是顏欣怡應繳納517 元裁判費(計算式:   1550÷3=517,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原告劉皓妮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11萬0337元,是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11萬03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然依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爭徵裁判費三分之二   ,是劉皓妮應繳納407 元裁判費(計算式:1220÷3=407,   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