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顏欣怡
劉皓妮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前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一、原告顏欣怡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新臺幣(下同)14萬5538
元,是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4萬55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155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爭徵
裁判費三分之二,是顏欣怡應繳納517 元裁判費(計算式:
1550÷3=517,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原告劉皓妮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11萬0337元,是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11萬033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然依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爭徵裁判費三分之二
,是劉皓妮應繳納407 元裁判費(計算式:1220÷3=407,
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