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勞補字第128號
原 告 呂理全
吳品嫺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中欣室內裝修設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81,6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451元,
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
,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5,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