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勞補字第154號
原 告 林玉美
鍾綉錦
共 同
被 告 柏郡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⒈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玉美
資遣費工資新臺幣(下同)659,880元、預告工資24,000元、特別休假工資103,200元、返還扣薪152,847元,合計939,927元本息。⒉被告應給付原告鍾綉錦資遣費659,880元、預告工資24,000元、特別休假工資91,245元、返還扣薪153,000元,合計928,125元本息,以上合計1,868,0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513元。
惟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本件得先暫免徵收裁判費2/3。從而,本件原告應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6,504元(19,513元÷3,元以下四捨五入)。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