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勞補字第193號
原 告 陳淑媛
上列原告與
被告捷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597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然其中請求假日出勤工資2124元及假日出勤待命工資3萬6108元,共計3萬8232元部分(計算式:2,124+36,108=38,232),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667元(計算式:1,000×2/3 =667,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本件請求應暫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43元(計算式:2,210-667 =1,54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純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