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勞補字第198號
聲 請 人 蔡雪紅
陳嘉慧
馬糖李
林梅英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邱氏鼎食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聲請人蔡雪紅、陳嘉慧、馬糖李及林梅英請求
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791,813元、266,806元、226,341元、219,74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各應繳納調解聲請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其調解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