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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1號 原   告 李竹間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創車電技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 付新臺幣815,346元,其中退休金及特別休假未休折算工資部分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0,285元(409,350+40,935=450,285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4,960元,又該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徵 收三分之二,是該部分暫先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653元(4,960- 《4,960÷3×2》=1,65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其餘關於 年終獎金及旅遊補助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365,061 元(345,061+20,000=365,061),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70元,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 判費為新臺幣5,623元(1,653+3,970=5,623)。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