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勞補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博東客企業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張憶如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
支付命令視為調解之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058萬2419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5,000元,扣除前繳
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