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李欽儒
相 對 人 台北馥敦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榮
上列
當事人間勞動調解聲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台幣1,000
元,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本件聲請。
理 由
一、
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
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
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
,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
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
,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
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勞動
事件…二、聲請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15
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
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
經查,聲請人提出勞動調解聲請並未繳納勞動調解聲請費,
而本件請求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9,336元,依
前揭規定應
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勞
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
勞動調解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命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