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勞補字第282號
原 告 陳姿樺
被 告 世澤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起訴前已經調解),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9,79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再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是本件應先徵收裁判費2,387元(7,160元/3,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