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勞補字第290號
原 告 林秋微
上列原告與
被告德益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6萬9926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然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即1180元(計算式:1,770×2/3 =1,180),是原告本件請求應暫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0元(計算式:1,770-1,180=59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純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