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勞補字第293號
原 告 劉冠伶
陳怡如
共 同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騰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分別發給
資遣費新臺幣(下同)73,071元、44,350元及其利息,並各發給服務證明書。
資遣費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117,42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27規定,應徵收第1審
裁判費1,220元,
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故應先徵收407元,服務證明書部分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各徵收第1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1審裁判費6,40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6,407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