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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3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18號
原 告 簡添新
上列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
遠東防災消防工業有限公司給付薪資扣押款合計新臺幣(下同)32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27規定徵收第1審
裁判
費3,4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3,42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