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勞補字第348號
原 告 陳惠敏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席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之聲明第1、2項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15,241元,原應徵裁判費1,22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暫應徵裁判費406元;訴之聲明第3項請求發給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3,000元,以上應合併計算,本件應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裁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五日內向本院繳納3,406元,逾期未繳納,即駁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