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勞補字第362號
原 告 富莊貿易有限公司
原 告 金機興業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李虹欣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普通共同訴訟,雖係以數訴合併於一訴,但僅為形式之合併,以便同時辯論及裁判而已,是其是否具備訴成立要件及權利保護要件,仍須按各共同訴訟人分別調查之(司法院〈75〉廳民1字第1405號研究意見
參照)。查原告對被告各別請求,
核屬法律關係種類相同之普通共同訴訟,
揆諸上開說明,應分別調查訴之要件,各別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
本件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茲限原告各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附表(幣別:新台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