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林秀姿 相 對 人 紅耀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耀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 臺幣伍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2 款、第4 款、第5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 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調解之聲 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 1 項、第22條第1 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4,9 25,725元,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5,000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 第22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勞動調解聲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