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勞補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游瑛如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誠新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獎金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62,40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述聲請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嘉珩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