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勞補字第404號
聲 請 人 林振祥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龍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上列聲請人林振祥與相對人龍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陳政郁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聲請時所主張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908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
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如
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
駁回其聲請。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