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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1號 原   告 翁貫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航海者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6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813元,故原告 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07元(計算式:1,220-813)。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㈠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07元。㈡陳報被 告航海者貿易有限公司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及提出被告公司最 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