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1號
原 告 翁貫欽
上列原告與
被告航海者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
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
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6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惟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813元,故原告
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07元(計算式:1,220-813)。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㈠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07元。㈡陳報被
告航海者貿易有限公司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及提出被告公司最
新變更登記事項表、法定
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江慧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