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勞補字第430號
原 告 黃秋玲
上列原告與
被告憬悅建築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45,811元(包括:薪資12,000元、休假日加班費及特休未休工資30,667元、
資遣費47,167元、超價獎金2,91
8,000元、銷售獎金109,447元及提撥勞退金28,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
惟其中請求給付薪資、休假日加班費及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及提撥勞退金合計118,364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依前開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即813元,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1,372元(計算式:32,
185-81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