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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4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扣押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3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鄭彥谷

被      告  皇家寶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家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提起財產權之民事訴訟,應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並未繳納裁判費,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002元,依前揭法條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則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