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勞補字第432號
聲 請 人 劉芳妤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宏華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上列
聲請人劉芳妤與相對人宏華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聲請人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查聲請人聲請時所主張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60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定相當
期間命聲請人補繳聲請費如
主文所示,逾期不繳納,即依法
駁回其聲請。
二、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翁偉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