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勞補字第433號
原 告 游翔丰
上列原告與
被告通達利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4,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640元,又此部分原告係請求給付薪資,依勞動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繳納裁判費三分之二,是該部分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1,213元(0000-0000×2/3=1,213.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訴之聲明第2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5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合計本件應暫先繳納之裁判費為新臺幣2,213元(1213+1000=2,21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方祥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