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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獎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4號 原   告 孫院明       羅芳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204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