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4號
原 告 孫院明
羅芳妤
上列原告與
被告捷鵬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獎金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204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