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勞補字第450號
原 告 吳致鋒
江昊緯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沙山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已經調解),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1、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42,535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2、被告應提繳34,380元,至原告之勞工退休金專戶。核均屬財產權之請求,應合併計算,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476,915元(442,535元﹢34,38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元。
惟本件原告係勞工,其前開請求分別屬於加班費及勞工退休金,得依
前揭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故原告應暫先繳納第一審裁判費1,726元(5,180元×【1-2/3】,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桂英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