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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4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474號
原 告 寰宇浩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夏婕玲
訴訟代理人
陳祈嘉
律師
原告依
民法
第184條規定,請求
被告
陳宜眉賠償原告所失利益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及其利息,
訴訟標的
金額為120萬元,應徵第1審
裁判
費12,8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第1審裁判費12,88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
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婕妤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