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勞補字第548號
原 告 莊清安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張政源等人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惟本件原告係勞工,其請求給付資遣費,得依
前揭規定,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另原告應補正:如確認雇主為「新長工程有限公司」或「信億仲介有限公司」,並應提出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法定
代理人及被告張政源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