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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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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喪葬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6號
聲  請  人  楊○驊 

相  對  人  慶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郎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喪葬費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新
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2 款、第4款、第5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 項、第2 項、第22條第1 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喪葬費用新臺幣(下同)290,000元,經相對人提出異議,則依前揭說明,視為調解之聲請,應徵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 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5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威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