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4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8號 原   告 吳震 法定代理人 吳煌輝       郭曉 被   告 台灣勞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啟祥 訴訟代理人 黃培根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發給工資新臺幣(下同)27萬元、預告期 間工資1萬元及資遣費11,250元,訴訟標的金額合計291,150元, 應徵第1審裁判費3,200元,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約2,133元,故原告應先繳納第1審裁判費 1,067元(3,200元-2,1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1審裁 判費1,06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