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78號
原 告 吳震
法定
代理人 吳煌輝
郭曉
被 告 台灣勞基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啟祥
訴訟代理人 黃培根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發給工資新臺幣(下同)27萬元、預告
期
間工資1萬元及
資遣費11,250元,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291,150元,
應徵第1審
裁判費3,200元,
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
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約2,133元,故原告應先繳納第1審裁判費
1,067元(3,200元-2,13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1審裁
判費1,067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婕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