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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補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8號 聲 請 人 吳承璋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台北馥敦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 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 給付加班費新台幣(下同)40萬1500元、資遣費4萬5007 元、國 定假日加班費1萬9907元、特休未休工資5,333元、喪假工資5,33 3元、勞工退休金2萬2572元,並開立自願離職證明書,依民事 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規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49萬 9652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