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8號
聲 請 人 吳承璋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台北馥敦飯店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
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
給付加班費新台幣(下同)40萬1500元、
資遣費4萬5007 元、國
定假日加班費1萬9907元、特休未休工資5,333元、喪假工資5,33
3元、勞工退休金2萬2572元,並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依民事
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第一項規定,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為49萬
9652元,應徵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