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度勞補字第98號
原 告 周守仁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
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長榮桂冠葡萄酒坊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資65,000元,應徵第1審
裁判費1,000元,
惟得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約667元,故原告應先繳納第1審裁判費333元(1,000元-6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準用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333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