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林憶萍
被 告 香港商開雲亞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珠寶鐘錶
分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確認
僱傭關係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5,718,760元(卷1第127頁),原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86,442元,再依照勞動事件法之規定暫免徵收2/3,是此部分應先徵收28,814元,另加計請求出具中英文道歉函部分4,500元,合計為33,3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蘇嘉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