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訴 人 邱崇勛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獎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3月5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9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11,131元確定,應徵第2審裁判費34,46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林玲玉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 日